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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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5〕7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纪律,正确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提速,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领导班子等。
对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
第五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部门是政务公开责任的监督追究机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所属机构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追究处理相适应。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凡列入政务公开范围的单位,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学习、宣传政务公开精神的;????????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八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及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被动应付的;
(二)因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力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对群众反馈的意见不认真办理,或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评比,连续两年在后3名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计划进行具体布置安排的;
(二)对本部门、单位、行业的政务公开工作不按规定组织检查、考核的;
(三)不按上级规定时间提供公开内容、上报政务公开季(月)报表和政务公开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的。
第十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调离工作岗位或者作免职处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的;
(二)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流于形式、走过场的;
(三)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兑现,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或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酿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政务公开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务公开工作,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或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辞退。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擅自提出额外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四)态度恶劣,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检查监督,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第十三条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责任人部分履行了职责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移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