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尼亚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2020年07月22日02: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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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31日通过)本法规定了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经济与组织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外国投资的权力、合法利益和财产,为吸引外资、财政资源创造条件,吸收并有效地利用先进的技术工艺、管理和组织工作经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基本概念
“外国投资者”指境外国家、任何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常住在境外的亚美尼亚公民,以及根据所在国法律可以在亚美尼亚投资的国际组织。
“外国投资”为取得利润(收入)或其它形式的收益,外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投入的任何形式资产,包括财政资金和智力投入。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创办,其创办人或参加者是外国投资者任何组织范畴内的企业。第二条外国投资的法律协调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内,有关外国投资事宜由本法或由亚美尼亚其它法律条例以及国际条约进行协调。如果亚美尼亚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含有本法中的某些条款内容,在某种情况下采用国际条款规定。第三条外国投资资金类型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者可采用以下投资资金形式:
1、外汇、外汇其它证券、亚美尼亚共和国本国货币;
2、动产不动产(建筑物、楼房、设备、其它有价值的物资)以
及任何与上述相关的财产权;
3、股票、债券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有价证券;
4、货币债权、有条约规定的债券权;
5、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6、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或条约批准的经济经营活动。包
括勘测权、开采权、加工权或自然资源使用权;
7、有偿服务;
8、美尼亚共和国不禁止的任何投资形式。规定禁止或限制的
投资资金形式须通过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手续。第四条外国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有权以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建立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对经营企业取得所有权;
2、在亚美尼亚成立法人机构、设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或有亚美尼亚人参加的新机构,或在现营企业取得股份;
3、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取得的股票、债券,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4、独立取得、或者有亚美尼亚共和国法人,没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参加的土地使用权,使用亚美尼亚共和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