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6: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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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佛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本市河流、湖泊、水库,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及为渡运服务的其它设施。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城市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其它用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
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区、镇(街道)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海事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障,渡运经营人具体、全面负责渡运安全管理,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渡运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全市范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