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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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宝政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已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宝鸡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品牌企业,是指其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 对品牌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新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新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复查认定且此前未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按照前款奖励标准奖励。
第五条 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按照一个名牌产品的奖励标准奖励;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不同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按照最高级别的名牌产品奖励标准奖励;企业在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后,不同年度又获得高一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按照两个名牌产品奖励标准的差额进行奖励。
第六条 依据本规定获得奖励的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复查认定为同级别名牌产品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审定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次年1月份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和文件资料。
(二)获奖企业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经市名牌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财政每年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获奖企业名单核定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获奖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名牌产品创建作出贡献的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奖励应当予以撤销和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