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011修订)

2020年07月22日1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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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科学划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对国海发[2008]7号文件发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国家海洋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计入本标准的各类(级)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4)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20%。

3.仪器状况

按各资质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所有设备应当具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二)分级标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2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7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5类以上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4类以上专业。

3. 仪器设备

资质级别
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海流计
10
6
/
盐度计
2
1
1
ph计
2
1
1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1
/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1
/
气相色谱仪
1
1
/
生物、底质取样设备
3
2
1
粒度分析仪器
1
1
/
体视显微镜
5
3
1
d-gps
4
2
1
rtk定位系统
2
1
1
精密回声测深仪
4
2
1
浅地层剖面仪
1
/
/
旁扫声纳
1
/
/


性能指标更加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上述相应的仪器设备。

4. 质量管理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