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科学划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对国海发[2008]7号文件发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国家海洋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计入本标准的各类(级)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4)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20%。
3.仪器状况
按各资质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所有设备应当具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二)分级标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2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7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5类以上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4类以上专业。
3. 仪器设备
性能指标更加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上述相应的仪器设备。
4. 质量管理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发布文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科学划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对国海发[2008]7号文件发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国家海洋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计入本标准的各类(级)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4)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20%。
3.仪器状况
按各资质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所有设备应当具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二)分级标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2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7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5类以上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4类以上专业。
3. 仪器设备
资质级别 仪器名称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海流计 | 10 | 6 | / |
盐度计 | 2 | 1 | 1 |
ph计 | 2 | 1 | 1 |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1 | 1 | / |
原子荧光光度计 | 1 | 1 | /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1 | 1 | / |
气相色谱仪 | 1 | 1 | / |
生物、底质取样设备 | 3 | 2 | 1 |
粒度分析仪器 | 1 | 1 | / |
体视显微镜 | 5 | 3 | 1 |
d-gps | 4 | 2 | 1 |
rtk定位系统 | 2 | 1 | 1 |
精密回声测深仪 | 4 | 2 | 1 |
浅地层剖面仪 | 1 | / | / |
旁扫声纳 | 1 | / | / |
性能指标更加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上述相应的仪器设备。
4. 质量管理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