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委托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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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务院侨办
发布文号: 民社函(1992)162号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为了更好地发挥华侨类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会负责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 
 
二、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全国侨联以外的及新申请成立的华侨类社会团体,由国务院侨办负责审查或视情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地方华侨类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精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