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初裁的公告

2020年07月20日2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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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64000。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
(MW Custom Papers,LLC)10.35%
2、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42.79%
(二)欧盟公司
1、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24.64%
2、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42.7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5年4月14日,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 条、第 十三 条和第 十七 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耐磨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条、第 十五 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0日就收到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涉案的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
2005年6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受书面评论
2005年8月30日,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2005年9月,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国内强化木地板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2005年12月28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评论意见,并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7日,应约会见、听取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对本案的意见,于2006年2月10日-24日,赴国内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粤海装饰材料(中山)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了有关情况。
4、收集证据
2005年7月11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给予了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公司的答卷,它们分别为: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5、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补充答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关于产业损害调查期的确定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考虑到该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关于该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法国摩迪公司在其提交的抗辩意见中主张'申请人……选择了两年的损害调查期,这与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商务部的一贯做法都不符合'。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该条款用 '通常'一词,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 一般情况下为三至五年,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是三至五年,调查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本案2003年前国内产业(指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仅是试产试销,并未正式投产,相应的国内产业耐磨纸产品的财务账册也从2003年起开始建立,2003年前国内产业状况的相关数据并不存在。因此,调查机关确定2003年至2004年为产业损害调查期不违反《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
2、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出了《关于参加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03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并符合要求的国外(地区)生产者2家,分别是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法国摩迪公司;行业协会1家,为美国森林纸业协会。上述公司和协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4日发出《关于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15号),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通知申请人及参加登记的利害关系方。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 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8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7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为山东新鲁南有限公司,调查期后该公司已被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以下简称'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国内进口商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法国摩迪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3份。
为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产品在中国海关的进口关税税则号和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情况,调查机关于2005年11月8日向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2家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2005年11月22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 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7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耐磨纸反倾销案下游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意见陈述。2006年2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部分耐磨纸生产企业和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陈述,并于2月和3月赴其中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5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9月9日接收了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强化木地板企业《耐磨纸国内下游企业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也专门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10月25日接收了法国摩迪公司《关于被调查耐磨纸进口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05年11月8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5年11月25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补充评论意见》;2005年12月27日接收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7、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 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10月18-24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两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就该案利害关系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关于下游利益问题
15家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在向调查机关递交的《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称:调查期不存在因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国产耐磨纸的质量低于进口产品,数量满足不了下游产业的需要,要求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在评论意见中恳请调查机关在实际调查和裁定中能够充分考虑我国强化木地板产业的利益和发展。申请人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意见称:美国和欧盟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存在有严重的倾销行为,并已造成中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中国现有耐磨纸产量是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开工率不足造成的,中国耐磨纸的产能是能满足国内需求的;中国耐磨纸产品的质量与进口产品不存在差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相关企业,听取了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并于2006年2月和3月赴部分国内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实地调查相关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国产耐磨纸在稳定性方面与进口耐磨纸存在有差异,诸如三氧化二铝分布不均匀、易脱落;横向抗拉强度较弱;渗透性能逊于进口耐磨纸等,但这些差异不是根本性差异,其基本物理特性、技术质量指标上没有根本的区别;耐磨纸在强化木地板生产成本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国产耐磨纸质量不稳定会给强化木地板企业的质量控制带来困难和附加成本;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贸易秩序,不会对正常的进口形成障碍。
三、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一) 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64000。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二) 关于耐磨纸有关税号的问题
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在其提交的《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中主张,该被调查产品应归在48043900税号。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中,也认为被调查产品正确的税则号应当是480439000,而不是立案公告中的48064000,并提交了该公司在美国出口申报单予以证明。
经调查,税则号48064000是指'高光泽透明和半透明纸',尽管该税号并没有明确耐磨纸,但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在中国海关的进口报关单来看,该被调查产品也被称为'透明耐磨纸'并被归在48064000税则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初步认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48064000。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应归在税则号48064000。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 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上主要表现在有较高的耐磨性、吸水性、湿强度、透明度,纤维组织匀度好,耐磨材料分布均匀,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相同规格产品的定量、边差、耐磨材料含量、透气度、纵向吸水高度以及纵向裂断长等基本物理特性和技术质量指标没有实质性区别。
2、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相似,二者均采用造纸技术方法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碎浆机、造纸机、复卷分切设备等。工艺流程一般为将木浆通过碎浆机疏解成浆,然后经过盘磨磨浆,在加填混合池中添加三氧化二铝填料,由调浆箱送往纸机,经成型、压榨、干燥后抄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纸张产品,最后经复卷、检验后形成合格产品,满足客户需要。
3、原材料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为漂白化学木浆和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
4、外观和包装方式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的外观和包装均为白色卷筒,包装方式通常为在卷筒纸上包上防潮塑料薄膜,并用瓦楞纸板作包装,两端封上与卷纸直径相同的瓦楞纸板,用塑料胶纸封边。
5、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等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作为强化木地板等装饰板材的表层用纸,提高耐磨性;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与被调查产品最终客户相同,主要是强化木地板的生产企业;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产品的质量水平、使用效果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近,已经被很多国内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接受和采用,而且一些客户既购买或者使用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同时也购买或者使用被调查产品,表明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常州、成都、广州、深圳等区域;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与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一致。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区域及价格变化趋势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部分国内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技术质量指标和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替代性上存在问题。调查机关经调查了解,虽然国产耐磨纸在稳定性方面与进口耐磨纸存在有差异,但这些差异不是根本性差异,其基本物理特性、技术质量指标上没有根本的区别,使用国产耐磨纸能够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强化木地板产品。国内生产的耐磨纸投放市场后,目前其产品客户达100多家,包括一些国内知名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如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2004年11月颁布的《中国强化木地板消费白皮书》中列明的获得地板行业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申请人提供了部分国内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提交的国内产品可以替代被调查产品的证明;同时,申请人提供了提出意见的部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购买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产品的发票;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也认为,其在同等级产品上与国内申请人进行竞争;根据国内生产者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提供的购买耐磨纸产品的客户名单,一些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既购买被调查产品又购买国内生产的产品。综合以上情况,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 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企业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为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其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的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两家特定的国内生产者。考虑到仅有两家公司的数据和保密信息的要求,调查机关仅公布两家公司合并数据的相对数据。部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主张,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前后经过多次合并和重组,其提供的经济指标是否真实反映耐磨纸生产和经营状况令人质疑。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对两企业的关系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供了两企业独立的注册登记资料、企业章程、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变更的批复文件以及两企业各自独立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从现有证据材料看,两企业股份构成不同,虽部分出资人属于一家,但均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两企业间存在的这种关系并不影响两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数据指标。
五、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MW Custom Papers,LL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造纸公司)国内销售耐磨纸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按照耐磨转数的不同将耐磨纸产品划分为五种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反映出不同型号产品成本及销售价格的区别,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公司型号划分方法,并根据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型号分别确定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美德造纸公司国内销售耐磨纸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耐磨纸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的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调查期内有一种型号没有对中国出口,另一种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该型号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因此该两种型号的国内销售不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其余的三种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向中国出口销售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美德造纸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数据暂可以接受。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符合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三种型号的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上述型号耐磨纸的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四 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这三种型号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对应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由于有一种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财务记录中该型号的实际成本和费用数据、耐磨纸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的销售利润,采用制造成本加合理费用及利润的方式构造其正常价值。关于利润的选择,公司主张采用美德造纸公司的利润。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美国国内市场存在有耐磨纸产品销售的情况下,采用耐磨纸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销售中实现的利润比采用所有产品实现的利润更能反映所销售的这种型号产品的实际利润,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以耐磨纸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利润来构造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美德造纸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五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美德造纸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 关于正常价值
美德造纸公司主张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耐磨纸产品与销往中国的被调查产品规格不同,并实际影响了生产成本,因此要求对不同市场生产成本的差异进行物理特性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只是简单主张了不同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差异,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差异在不同产品规格中的不同表现,也没有说明这种产品差异如何影响了不同市场的销售价格,进而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于公司物理特性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公司主张在美国国内销售中存在向专业浸渍厂及垂直一体化地板生产商销售和向特殊产品生产商的销售两种不同环节,因此要求将两种不同环节产生的出厂价差异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虽然列出了国内市场两种不同的销售环节,但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两种不同销售环节的销售活动有何不同,这种不同又如何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在初裁中决定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公司主张对美国国内销售发生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所有产品生产出后均会转运至仓库,然后再进行国内、出口销售,公司并没有提供这种存储与特定的销售相联系的有关证据,也没有说明这种存储费用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于公司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公司主张对调查期发生的因耐磨纸质量缺陷而向国内客户退款的担保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只提交了对加拿大客户退款的证明材料,并没有提供对美国国内市场客户的退款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在初裁中决定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发票折扣、提前付款折扣、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2) 关于出口价格
公司主张对出口中国销售发生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产品生产出后均会转运至仓库,然后再进行国内、出口销售。基于国内销售暂不接受售前仓储费用的同样理由,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于公司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回扣、退款及赔偿项下的价格更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出口港、国际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等相关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欧盟公司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1、正常价值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豪公司')以'高度机密资料'为由,未按调查问卷的要求填报调查期内在德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相关资料,未提交问卷所要求的'表4-1国内销售客户'、'表4-2国内销售',同时,未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所要求的表4-2会计科目代码、连续3年经审计的完整的财务报告以及表6-4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表6-5盈利状况、表6-6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表6-7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和6-8财务及其他费用分配明细表。由于舒豪公司未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交国内销售及其相关成本费用资料,调查机关无法完整、准确地了解该公司国内销售和成本费用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采用经核实的反倾销申请书提供的正常价值的数据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舒豪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事实上包括公司直接出口销售到中国以及通过德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到中国的两种情形。通过德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在订立合同、发运时,舒豪公司就知道其产品销往中国,对这部分交易,公司只报告了出口到中国的销售客户和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销售总量、总金额,公司在其后的补充答卷中提交了这些总量的具体交易数量和价格。对于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的这种情形,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暂以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舒豪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公司在对中国直接出口,价格条件为CIF的销售交易中,未报保险费用的调整,调查机关暂以公司补充提供的保险费用对该部分的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同时,在这部分交易中,该公司并没有填报发货日到收款日所产生的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是一种机会成本,只要发货日与收款日存在不一致,就会产生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暂依据调查期美元的短期贷款利率对这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通过德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到中国交易,尽管公司在其后的补充问卷中提交了这些总量的具体交易数量和价格,但仍未提供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交易的相关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例确定该情形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六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后,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环节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欧盟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 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 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
(MW Custom Papers,LLC)  10.35%
2、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42.79%
欧盟公司
1、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24.64%2、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42.79%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 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九 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和欧盟在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的被诉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且美国和欧盟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九 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区域、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客户群体相同,其客户主要是强化木地板企业,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它们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税则号是48064000,该税则号项下除了被调查产品以外,还包括其他产品,从中国海关的统计中无法直接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根据调查机关调查了解的信息,除中国外,目前世界上能够生产和批量供应耐磨纸的企业均在美国和欧盟,考察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其他相关信息,调查期内除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两家国外生产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其他已知的国外生产者均向调查机关申明或通过调查问卷答卷表明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美国森林纸业协会提交的评论意见也主张,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是唯至家已知的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美国生产商,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报告的出口数量代表被调查产品美国向中国的所有出口量。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不仅是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仅有的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也是调查期世界范围内向中国出口耐磨纸产品仅有的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二者调查问卷答卷提交的数据可以代表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数据和价格数据,也可以代表世界范围内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的数量数据和价格数据。鉴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两家公司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数据和价格数据,考虑到仅有两家公司的数据和保密信息的要求,调查机关仅公布两家公司合并数据的相对数据。
根据上述处理方式和两家公司答卷提交的数据,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46.41%。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上升。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2004年比2003年上升了8.9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上升。
(三)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16.72%,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2004年比2003年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上升幅度为5.19%。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之所以有一定的上升,与不同品种的耐磨纸的销售数量有关。经调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市场销售价格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耐磨纸克重越高,销售价格也越高。通过统计、分析国内产业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销售情况,2004年在同类产品总销售量减少的情况下,由于高价格品种产品销售量占比提高,低价格品种产品销售量占比减少,导致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2004年较2003年有小幅度的上升。但是,单从各个品种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上看,调查期内,各品种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均呈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低为10.17%,最高为24.23%,同类产品各品种的销售价格全面下降的态势表现的非常明显。因此可以认定,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各个品种销售价格2004年较2003年相比全面下降。
对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这一同步降价趋势,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也明确表明'……各个等级的耐磨纸的价格都下降了,本公司也对所有客户调低了价格'。虽然其关于价格下降原因的观点与国内产业并不一致,但关于各品种耐磨纸价格下降的结论和国内产业提供的信息是相同的。
3、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被调查产品在国内耐磨纸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4年比2003年大量增加且市场份额提高,对市场影响较大,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下降,在此情况下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下滑,为了维持企业的基本运转,只能被迫选择降价销售,导致同类产品各个品种销售价格呈现全面下降态势,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
部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和国外生产者提出,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高,因此主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不会产生影响。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影响价格高低的因素很多,包括历史定价、行业地位、生产成本等因素。第二,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八 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六条规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是不同的,可能存在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压低、抑制等三种不同情形。该案中,被调查产品在耐磨纸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调查期内2004年比2003年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且市场份额提高,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作为市场跟随者,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只能比照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水平降低自身的价格并适当低于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作用明显,该案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属于被调查产品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高,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不会产生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 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七 、 八 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四 、 五 、 六 、 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国内耐磨纸市场需求量
目前国家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没有对耐磨纸行业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因此调查机关无法取得耐磨纸市场需求量的准确数据。就本次调查而言,对于所需的国内耐磨纸产品的市场需求量的数据,只能采用测算的方式确定。由于耐磨纸主要作为强化木地板的耐磨层材料,只有少数用于其它装饰材料,根据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出具的耐磨纸产品市场分析报告,以国内强化木地板的生产量作为耐磨纸国内需求量的测算基础数据,得出国内耐磨纸市场需求量2003年和2004年分别为6000吨和7000吨,2004年比2003年上升了16.67%,调查期内国内耐磨纸市场需求量上升。
2、国内产业产量、销售量和市场份额
同类产品产量2004年比2003年下降22.48%,同类产品销售量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26.93%,国内产业市场份额2004比2003年下降了19.88个百分点。与国内市场需求量以及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相比,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在国内市场需求量增长的情况下,均出现负增长,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均大幅下降。
3、国内产业销售价格
如前所述,同类产品各个品种销售价格2004年比2003年全面下降,下降幅度最低为10.17%,最高为24.23%,。在同类产品全国市场需求量增加的情况下,由于大量进口被调查产品占据国内市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下滑,为了维持企业的基本运转,只能被迫选择降价销售。
4、国内产业销售收入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23.12%,即出现负增长。
同类产品销售量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26.93%,销售量下降对销售收入下降的作用十分明显。
如前所述,2004年各品种销售价格下降。如果采用2003年各品种的销售价格,2004年在销售品种结构及销售数量不变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将增加17.34%。可见各品种销售价格下降,对销售收入下降的作用也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销售收入下降主要是由于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的双双下滑。
5、国内产业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4年比2003年减少了37.52%。
税前利润的变化主要受销售收入、生产成本、销售成本、期间费用等因素的影响。调查机关分别对以上影响税前利润的因素进行了考察。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如前所述,由于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的下滑,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调查期内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23.12%。销售收入大幅下降是导致同类产品税前利润降低的因素。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2004年较2003年下降了14.19%,总体呈下降趋势,构成单位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各要素均呈下降趋势,其中直接人工成本下降幅度最大,达31.48%。然而,2004年在同类产品生产成本走低的情况下,利润水平却大幅下挫,可见生产成本并不是导致同类产品利润降低的因素。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2004年较2003年下降了0.36%,同时由于销售量的大幅下降,2004年总销售成本较上年下降了27.19%。可见销售成本亦不是导致同类产品利润降低的因素。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应分摊的期间费用2004年较2003年上升了49.13%,其中,主要是销售费用尤其是销售运费2004年比2003年有大量增加。经调查,由于国内产业产品销售形势进一步恶化,为了尽快实现销售减轻产品积压,减少资金占用,国内产业不得不改变销售政策,采取降低销售价格、自负运费等促销方式,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间费用的增长与同类产品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有一定的关系。另外,从期间费用增加的绝对额看,调查期内税前利润下降了37.52%,扣除上述期间费用增加的绝对额所造成的影响,税前利润仍将下降20.12%。可见,期间费用的增加并不是导致利润降低的根本因素。
综合以上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下降的根本原因是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同时下降,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下降,直接影响同类产品的经营效益。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和就业人数
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就业人数2004年与2003年相比均下降,其中人均工资降幅达28.47%,就业人数降幅达46.46%。从 单位生产成本数据中可以看出,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2004年较2003年下调了14.19%,其中直接人工成本下降了31.48%。国内产业为了维持生产运转,不得不一方面降价销售,一方面压缩成本来与国外进口产品抗争,被迫裁员、降薪。
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
同类产品开工率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8.73个百分点。由于受价格、市场的影响,国内产业市场受挤,产品销售困难,价格下滑导致利润水平急剧走低,为维持企业的基本运转和人员就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只能限制生产,开工率大幅降低,与全国耐磨纸市场需求大幅增加相比,国内产业表现出明显的开工不足。
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
同类产品期末库存量2004年比2003年大幅增加,增幅达113.53%。由于进口数量急剧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都有大幅度的下降,产品滞销、积压成为必然。
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
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4年较2003年下降了18.02个百分点,投资收益率下降,企业背负的投资风险大幅增加。
10、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的大小《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七条规定在审查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该案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商场份额上升和进口价格下降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被诉倾销幅度较大,足以对国内产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1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
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4年比2003年增长44.99%,劳动生产率上升。在同类产品年产量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出现上升,可见,同类产品的年平均就业人数存在更大幅度的下降,如前述降幅为46.46%。因此,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上升是以国内产业大幅裁员为代价的。
1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
同类产品应分摊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04年较2003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增加幅度为51.95%。经调查机关调查了解,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2004年较上年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的大幅减少以及销售政策的改变。
从国内产业申请人情况看,由于销售形势恶化,申请人2004年销售数量及各品种销售价格均下降,直接导致其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减少,减少幅度为21.31%;但为了保证基本生产所需资金周转,申请人只能在现金流出方面采取节流政策,材料采购大量赊购,减少现金流出量,期末应付帐款大幅增加,2004年末其应付帐款科目余额比上年应付帐款余额增加幅度为932.05%。可以看出,现金净流量的增加并不是其销售收入增加而创造的现金流入,而是通过减少现金流出量,挤占上游企业的现金流量而形成的现金流出量的节约。另外,2004年申请人现金流出量如果保持2003年的水平,那么2004年其现金净流量将为负数,即入不敷出,财务状况陷入困境。这也说明加大赊购,节约现金流出是申请人的资金运营策略。
另外,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也有一定幅度的上升, 2004年较上年增幅为18.77%,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采取负担运费的销售方式,大部分产品采取现款销售,资金回笼速度较上年有所加快,应收帐款周转率上升。因此其现金净流量的增加直接与企业销售政策有关。
可见,现金净流量的增加并不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销售量增加而带来的现金流入量的增加,而是国内产业为了保证企业运转,通过加强资金运营管理、减少现金流出量而带来的资金利用效果。
1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活动和生产能力增长情况
根据国内产业提供的调查问卷答卷显示,没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筹资或投资能力受到影响,其生产能力调查期内也没有变化。
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下降,各品种销售价格降低,销售收入下降,税前利润下降,国内产业其他指标如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库存、就业、人均工资均下降。现金流和劳动生产率两项指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现金流出量的减少和销售政策的变化以及裁减员工的结果,并非利润增加造成的,投融资活动未受影响,生产能力没有变化。从国内产业损害主要指标综合分析, 200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量大幅上升,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各品种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就业人数、人均工资、投资收益率、开工率等多项经济指标,均降至最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很大。被调查国家和地区为世界范围内耐磨纸主要生产国和地区,具有全球最大的耐磨纸生产能力,出口量较大。仅根据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数据统计,其出口量占其总销量的80%左右,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占其总出口量27%至35%左右。且调查期内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使用液体耐磨技术制造强化木地板,国外耐磨纸市场可能出现萎缩趋势,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存在向中国市场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七、因果关系
(一) 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市场份额上升,进口价格下降。调查期内耐磨纸国内市场需求量2004年比2003年上升了16.67%,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46%,远远高于国内市场需求量的增长幅度,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2004年比2003年上升了8.99个百分点,进口价格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16.72%。
在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市场份额上升和进口价格下降的多重压力下,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及销售量均有大幅度下降,产量和销售量2004年比2003年分别下降了22.48%和26.93%,产品积压,库存严重,期末库存量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113.53%,销售困难,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19.88个百分点。为了尽可能维持仅有的市场份额和基本生产,国内产业被迫降低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竞争,同类产品各品种的销售价格全面下降,在同类产品成本稳中有降的情况下,由于销售量与销售价格的双重下跌,直接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大幅下降,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2004年比2003年分别下降了23.12%和37.52%,经营困难。为了维持企业的最低限运转和人员就业,国内产业又不得不限制生产,降低产品开工率,开工严重不足,开工率下降了8.73百分点;同时为摊薄产品成本,国内产业压缩生产成本,大量裁员,减少就业人数,同类产品就业人员、人均工资明显下降,就业人员、人均工资2004年比2003年分别下降了46.46%和28.47%。国内产业主要经济指标均明显降低。因此,国内产业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是直接的,也是较为明显的。
从国内市场变化情况综合分析,2003年之前,中国市场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所需耐磨纸产品主要来自进口被调查产品,且世界范围内也只有被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有能力提供所需产品,正如一些强化木地板企业所言:'耐磨纸供应商帮助中国建立和发展了国内的强化木地板产业。'但是,这一方面确实是使中国强化木地板企业从制造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快速提升,迅速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国外耐磨纸供应商也从中获得极大的商业利益,确立了在中国这个新兴市场的耐磨纸材料供应的主导地位。但随着2003年国产耐磨纸的出现,特别是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具有成本优势、质量与被调查产品相当的情况下,开始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竞争主流品种销售市场时,被调查产品采取了降低销售价格扩大和维持市场份额等措施,形成进口被调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明显下降、进口数量大幅增加的态势。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作为市场的跟随者,也不得不跟进,降低销售价格,国内产业效益出现下滑,进口被调查产品量增价减和国内产业受损情况表现的非常明显。
综合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中国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
国外生产者和部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认为国内产业损害的真正原因是中国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
经调查,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仅指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市场份额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19.88个百分点,进口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上升了近8.99个百分点,国内其他生产者(指除申请人及支持企业之外的国内生产者)所占市场份额上升了近10.8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国内其他生产者市场份额有一定幅度上升,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国内其他生产者的发展扩大对国内产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从总量上分析,国内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国内其他生产者和进口被调查产品三者之间,进口被调查产品2004年比2003年进口数量大幅增加,市场份额三者之间占比最大,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急剧下降,其对市场的影响较大。当然国内其他生产者的竞争对国内申请人和支持企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其市场份额最小,其对市场的影响低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虽然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对国内产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并不能否认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不能割裂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中国国内耐磨纸需求的变化
耐磨纸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生产,近些年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强化木地板市场需求增长迅速。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强化木地板产业重要生产区域,并将进一步扩大,由此导致对耐磨纸的需求旺盛。而世界其它区域强化木地板需求的增长相对缓慢,对耐磨纸的需求量保持相对稳定。从数据上看,调查期内中国国内耐磨纸的市场需求量增长了16.67%。因此,中国国内耐磨纸的需求变化不仅没有给国内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为国内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的进口情况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全部,没有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耐磨纸产品。因此,国内产业的损害不是由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造成的。
4、消费方式变化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强化木地板企业采用普通耐磨技术,使用耐磨纸产品作为强化木地板耐磨层的材料,没有出现欧洲等区域强化木地板制造商开始采用液体耐磨技术制造强化木地板,一些原有的耐磨纸市场被取代的情况。因此,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国内耐磨纸市场的萎缩,从而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
5、国内外正常竞争的影响
如上所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同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同时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正常,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国内产业已通过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因此,不存在国内产业质量、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或经营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如果国内产业和被调查产品进行正常公平竞争,国内产业不会受到明显的负面影响。
6、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的影响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耐磨纸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下游用户、销售区域等方面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另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颁布限制该产业贸易行为的法律和其他相关政策,国内产业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在本案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严重不可抗力的事件,同类产品生产设备运营正常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意外影响。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八、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口耐磨纸对中国耐磨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
(MW Custom Papers,LLC)  10.35%
2、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42.79%
欧盟公司
1、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24.64%2、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4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