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的公告

2020年07月24日16: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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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 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505编码项下商品统称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含金属砂除外

  2

2505900000

其他天然砂
商务部、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