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

2020年07月24日03: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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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8 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铟、钼配额总量文件另行下达。
二、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铟、钼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铟、钼)
序号
商品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112923000
未锻轧的铟;废碎料;粉末
2
8112993000
锻轧的铟及其制品
3

2613100000
已焙烧的钼矿砂及其精矿
4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5
2825700000
钼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
6
2841709000
其他钼酸盐
7
2841701000
钼酸铵
8
7202700000
钼铁
9
8102100000
钼粉
10
8102940000
未锻轧的钼,包括简单烧结而成的条、杆
11
8102970000
钼废碎料
12
8102990000
钼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