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赋予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2020年07月23日10: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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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951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辽外经贸合〔2007〕24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第3号令)的规定,同意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请你厅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在公司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向公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对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请通知公司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你厅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如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部报告。凡涉及行政处罚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