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23: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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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7]11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8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
一、2008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7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商务部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2008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出口地区(企业)蚕丝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5003的产品)蚕茧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
合计21850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16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300
辽宁750
沈阳140
四川517050
河北120
贵州100
浙江3170
宁波290
陕西390
山东1550100
青岛150
河南460
云南300
湖南290
黑龙江90
海南50
江苏4410
北京150
西藏100
江西60
安徽150
重庆1370
广东1800
广西230
上海50
天津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