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公告

2020年07月22日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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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6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