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体群字[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体育大会(以下简称“体育大会”)的管理,规范体育大会的申请承办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大会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提高非奥运项目竞技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非奥项目的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普及和展示等内容。
体育大会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 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集中办赛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十天,不超出十二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具体会期的确定结合承办单位的实际进行安排。
第四条 体育大会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一般应有50%以上的比赛项目集中在主要承办城市,其它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城市举行。
第五条 体育大会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名义申办,原则上不以城市的名义申办。
第六条 申办体育大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
第七条 申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支持;
(二)拥有可靠的财政保证和自筹资金的能力;
(三)当地具备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满足体育大会所设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需要的场地条件;
(五)为参加人员、新闻媒体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竞赛设施和器材,具备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保障条件;
(七)具有举办综合性体育赛事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申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申办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第九条 书面申请应当有申办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以计划单列市为申办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还应当有本级政府提请本省体育局同意的意见。
第十条 申办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省市的特征、区位、人口、经济、社会治安、交通、通讯、气候条件、环境、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基本条件;
(二)现有场地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场地设施情况、各竞赛项目安排设想、竞赛设施和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医疗、兴奋剂检查等竞赛基本条件;
(三)全民健身活动推广、展示、交流的主要设想;
(四)对参加大会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
(五)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城市电讯现状及发展计划;新闻媒介、新闻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术服务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财务计划;
(七)举办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八)与承办体育大会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在提交申办报告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申办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承办单位,上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明确主办和承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办单位的报告内容在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体群字[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体育大会(以下简称“体育大会”)的管理,规范体育大会的申请承办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大会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提高非奥运项目竞技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非奥项目的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普及和展示等内容。
体育大会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 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集中办赛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十天,不超出十二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具体会期的确定结合承办单位的实际进行安排。
第四条 体育大会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一般应有50%以上的比赛项目集中在主要承办城市,其它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城市举行。
第五条 体育大会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名义申办,原则上不以城市的名义申办。
第六条 申办体育大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
第七条 申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支持;
(二)拥有可靠的财政保证和自筹资金的能力;
(三)当地具备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满足体育大会所设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需要的场地条件;
(五)为参加人员、新闻媒体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竞赛设施和器材,具备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保障条件;
(七)具有举办综合性体育赛事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申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申办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第九条 书面申请应当有申办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以计划单列市为申办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还应当有本级政府提请本省体育局同意的意见。
第十条 申办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省市的特征、区位、人口、经济、社会治安、交通、通讯、气候条件、环境、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基本条件;
(二)现有场地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场地设施情况、各竞赛项目安排设想、竞赛设施和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医疗、兴奋剂检查等竞赛基本条件;
(三)全民健身活动推广、展示、交流的主要设想;
(四)对参加大会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
(五)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城市电讯现状及发展计划;新闻媒介、新闻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术服务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财务计划;
(七)举办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八)与承办体育大会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在提交申办报告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申办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承办单位,上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明确主办和承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办单位的报告内容在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