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

2020年07月20日2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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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第194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修改如下:
一、在表头部分增加申请人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年月、物品批文号、进/出境、启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运输方式(水路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它)、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备注等14个项目,删除职衔、身份选项等2个项目。
二、增加“可委托代理公司填写”项目栏,具体包括申请人身份类别、进/出境日期、包装种类、体积、标箱数、内包装件数、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等7个项目。
三、在表体部分增加项号、物品税号、规格/型号、币制、备注等5个项目,删除进出境地海关批注、有效期等2个项目。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