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2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1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9年至2011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1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1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0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1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2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2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填制说明:1、“2010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农产品配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
2、“日、年产量”及“日、年使用量”:指企业2010年的日、年生产量及对食糖的日、年使用量。
附件2:2012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2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1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9年至2011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1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1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0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1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2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2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 |||||||||||||
申请配额名称: | 2011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1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1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 ||||||||||
一般贸易 | 申请数量: | 加工贸易 | 申请数量: | ||||||||||
报关口岸:① ② | 报关口岸:① ② |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注册资本: | 工商注册号: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企业类型: | 生产企业贸易企业 |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
2010年企业产品 及生产能力 | 产品名称: |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 |||||||||||
日产量(吨): | 日使用量(吨): | ||||||||||||
年产量(吨): | 年使用量(吨):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 |||||||||||||
2010年 加工贸易 配额 | 申领到配额量(吨): | 2011年加工贸易配额 |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
2010年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2011年一般 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填制说明:1、“2010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农产品配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
2、“日、年产量”及“日、年使用量”:指企业2010年的日、年生产量及对食糖的日、年使用量。
附件2:2012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17011100 |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甘蔗原糖 |
17011200 |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
17019100 |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
17019910 | 砂糖 |
17019920 | 绵白糖 |
17019990 | 其他精制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