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07月20日2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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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