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3]11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病源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文号: 环发[2003]11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病源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