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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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政办[200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市烟草专卖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卷烟零售网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有利消费、合理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口总数、密度、社会卷烟消费量以及经营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对卷烟零售网点实行宏观调控管理,合理布局。

二、卷烟零售网点的总量应控制在辖区总人口(含暂住人口)的7‰以下。

三、根据不同区域,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
(一)城区商业街道零售点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各类集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与总摊位数保持适当的比例;
(三)村(含自然村)、居民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的数量与居住人口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建制镇、乡所在地零售点的布局参照城区街道的标准执行。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卷烟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确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新建工业园区及新的人口聚集地,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设点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设点:
(一)不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手续或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经营资格不满一年的;
(二)中小学校、儿童游乐等场所内的小卖部;
(三)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场(店);
(四)电话亭、美容店、报刊亭、建材店等不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五)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

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权责令其暂停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到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本办法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八、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