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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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彻底的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实施。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体健康和我区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态势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由自治区农牧厅公布。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本预案。 
一、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一名指挥长、二名副指挥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农牧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农牧、财政、工商、公安、计划、卫生、交通、民政、商务、外贸、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农垦、武警、监察、监狱、军队等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处处长和自治区动物防疫站站长、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担任。 
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为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终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牧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病死畜和污染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场所实施消毒;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告疫情,并根据权限向相邻地区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本地区的疫情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调动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计划发展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加强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动物防疫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作好依法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对疫区的封锁工作。凭动物防疫部门出据的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7.公安、武警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发病及同群畜的强制扑杀及协助疫源调查;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8.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 
9.监察纠风部门:协助农牧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10.卫生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1.其它相关部门:信息产业部门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并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科技部门负责安排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项目,组织技术力量联合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外经贸、经贸、农垦、司法、林业、部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各自的相关职责。 
二、重大动物疫病确认和疫情分级 
(一)重大动物疫病确认 
1.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病理剖解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 
2.疫情涉及二个县(市、区)以上,当地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将疫情立即报告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病理剖解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 
3.疫情涉及二个市以上,当地市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将疫情立即报告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两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根据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出的初步诊断结论和流行病学及病理剖解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 
4.对不能做出现场诊断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站疫病诊断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综合做出诊断结论。 
需要测定病毒型时,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要求,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送到农业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测定。 
(二)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分级 
依据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流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是指在30日内二个以上地市级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一种以上,疫点在10个以上,或一个地级市在30日内重大动物疫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猪、羊在1000头只(或牛300头)、禽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是指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内,二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重大动物疫病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头只(或牛150头)以上1000头只(或牛300头)以下,禽在5万一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疾病。 
三、重大动物疫病情的应急反应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一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指挥部。 
指挥部要立即召集成员会议,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等,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扑灭疫情。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二级疫情发生后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派人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疫源来源,确定疫情轻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二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市级指挥部,同时将疫情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指挥部。自治区指挥部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必要时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措施;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根据疫区市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调拨紧急防疫的物资、经费等。 
(三)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疫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同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上报。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作出对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疫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专库,地点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并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储备专库储备物质的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资金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农牧厅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资金储备专户,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具体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牧厅商定。 
(三)技术保障 
自治区动物防疫站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研究和技术指导及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各市、县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 
(四)人员保障 
自治区农牧厅设立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论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疫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责任,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制度 
2.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的规定 
5.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6.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制度 
7.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疫区封锁制度 
8.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评估制度 
9.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消毒制度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1.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储备制度 
12.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疾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人 
县级以上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确立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人。 
二、疫情报告形式和内容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如实报告疫情,并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告疫情。报告内容以农业部疫情快报表所列内容为准。 
三、疫情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疾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诊;同时,分别向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疫情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在24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至农业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一、组成单位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防制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相同(详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03]40号文件)。 
二、工作程序 
(一)一级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分析疫情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建议报指挥部。 
(二)指挥部根据办公室上报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全区疫情控制事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安排部署全区紧急疫情防治工作;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执行本预案。 
(三)办公室采取的措施:向疫区市、县(市、区)调拨自治区储备的紧急防疫资金、物资;组织人员赴疫区指挥紧急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督促疫区市、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一、预备队组建 
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授权指挥部办公室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包括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务 
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包括疫区封锁、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疫区消毒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疫情处理结果检查等。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疾病诊断的规定 
 
详见农业部有关规定(农业部农牧发〔1999〕l号)。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疾病免疫程序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疾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制度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即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动物屠宰、加工、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一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7: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疾病疫区封锁制度 
 
一、封锁范围 
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 
二、发布封锁令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实施封锁 
对疫点、疫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严禁人、畜、车辆的进出和畜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人。对所有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在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疫点出人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交通要道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畜禽产品流动,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对易感畜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按规定处理后,一个潜伏期后再未新的疫情发生,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8: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评估制度 
 
一、评估小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5-7名有关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 
被扑杀的发病畜禽和同群畜禽、被销毁的畜禽产品。 
三、评估依据 
以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四、评估结论的确认 
评估结论须经评估组长签名,经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能有效。 
五、扑杀补贴 
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附件9: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疾病消毒制度 
 
一、消毒药品选择 
根据发生疫病的种类,选择对该种疫病病源有较强抑制或杀灭作用的消毒药品。 
二、消毒设备配置 
高压电动消毒机、高压汽油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方式 
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消毒液等消毒方式;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紫外线、淋浴消毒方式;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消毒方式;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消毒方式。 
四、消毒情况检查 
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0: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疾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主要储备口蹄疫、禽流感、炭疽等疫苗,具体数量视情况而定。 
(二)诊断试剂:包括标准抗原和标准阳性、阴性血清及其它诊断试剂。主要储备口蹄疫O型、A型和禽流感HS型、H7型、H9型标准抗原和标准阳性、阴性血清,炭疽沉淀抗原和标准阳性、阴性血清,每样100份样品量。 
(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15吨、烧碱5吨、甲醇和高锰酸钾几5吨。 
(四)消毒设备:高压电动消毒机3台、高压汽油消毒机3台、轻便消毒器20架;消毒容器20、50升的各10个。 
(五)防护用品:防污染的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200套;防寒棉大衣100件。 
(六)其他用品:紧急免疫用一次性注射器500个、连续注射器100个、注射针头10000枚。 
(七)运输工具:防污染密封防护运输车。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500条。 
(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3部、对讲机3部。 
(十)封锁疫区用房及用具:活动房屋或帐篷20个,公路设卡专用活动栏杆20个,专用办公桌20个、手电筒100个。 
二、管理办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宁夏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专库,地点设在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具体组织购置储备物资并负责应急物资储备专库日常管理。 
(二)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处会同自治区动物防疫站提出动用申请,由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并调配使用。疫情处理后,办公室应将储备物质动用情况及疫情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通报。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五)物质使用完后,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站负责回收入库,消耗品报办公室核销,核销部分重新购置补充入库。 
 
附件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储备制度 
 
自治区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资金储备,常年专户储备资金50万元,专门用于扑灭紧急疫情,随用随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体现扑灭疫情的时效性,应急资金在自治区农牧厅设立专户储备,由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疾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发生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的需要随时调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2: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执行国标GB16548-1996《畜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