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转发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的贯彻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名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如梅花鹿、马鹿、非洲鸵鸟、美洲鸵鸟、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脸牡丹鹦鹉、尼罗鳄、湾鳄、暹罗鳄和虎纹蛙等物种,在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和进出口等环节,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或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依法持有从事上述物种养殖、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的许可证件。
二、对列入名单中的外来物种(带*1,国家和公约保护动物除外)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以切实防范其逃逸野外,避免生态危害。为规范外来物种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格式见附件)。请各区县在调查基础上,组织填写登记备案表,并于9月10日前报送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三、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活动,对借驯养繁殖之名经营利用非法猎捕和走私来源野生动物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在加强驯养繁殖管理工作中,要依法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保护广大养殖农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对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能够积极整改补救的,应要求其整改,并提供切实的帮助,为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附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略)
2、外来物种登记备案表(略)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的贯彻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名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如梅花鹿、马鹿、非洲鸵鸟、美洲鸵鸟、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脸牡丹鹦鹉、尼罗鳄、湾鳄、暹罗鳄和虎纹蛙等物种,在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和进出口等环节,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或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依法持有从事上述物种养殖、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的许可证件。
二、对列入名单中的外来物种(带*1,国家和公约保护动物除外)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以切实防范其逃逸野外,避免生态危害。为规范外来物种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格式见附件)。请各区县在调查基础上,组织填写登记备案表,并于9月10日前报送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三、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活动,对借驯养繁殖之名经营利用非法猎捕和走私来源野生动物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在加强驯养繁殖管理工作中,要依法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保护广大养殖农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对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能够积极整改补救的,应要求其整改,并提供切实的帮助,为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附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略)
2、外来物种登记备案表(略)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