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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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义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义政通[2003]7号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让全市人民吃上'放心牛羊肉',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号令)及《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牛羊必须进入定点屠宰场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义乌市畜产品市场牛羊屠宰场(地址:上溪贾伯塘村)和柳青羊屠宰场(地址:柳青工业区)为市政府批准的牛羊定点屠宰场。未经批准的其它牛羊屠宰场(点)必须在2003年10月31日之前全部自行关闭。

二、义乌市家畜家禽防疫检验站负责各定点屠宰场牛羊的集中检疫工作,凭合法、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进场屠宰。各定点屠宰场负责牛羊肉质量的检验工作,对检验合格的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鲜牛羊肉必须加盖检疫检验验讫标志,并凭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上市销售。从事鲜牛羊肉销售或加工的单位、个人及用肉单位和个人必须购用市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牛羊肉,并索取有效凭证,不得从非法屠宰点或无证照单位、个人处购买鲜牛羊肉,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产品,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负责全市牛羊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卫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加强牛羊肉产品市场监管。对私屠滥宰、违法经营、偷逃税费、妨碍公务等不法行为者,要依法给予查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牛羊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屠宰、检疫等规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六、本《通告》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