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11月28日07: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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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4]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农村统计是各级政府监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检查和检验农业、农村工作,实施农村经济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针对目前农村统计工作中日益突出的统计队伍弱化、统计信息渠道不畅、被调查对象配合程度下降、统计信息质量不高等新问题、新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统计指标。健全农村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在全市建立“农村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统计调查、‘八七’扶贫统计调查、农村经济运行动态和县域经济调查指标”等4个监测体系,具体监测方案和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研究、制订、下发,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做好样本轮换,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 
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轮换(以下简称轮换),是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方式之一。按照国家和省级轮换工作2004年11月末结束,2004年12月1日启用新农户样本开始记账的时间安排,我市地方点的轮换工作将依据《哈尔滨市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轮换方案》(具体方案由市统计局下发)同步进行,切实解决我市现有的农村住户调查网点、样本老化,已无法满足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要求的问题,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 
三、强化基础建设。提高农村统计人员素质 
农村统计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在乡村机构改革中不得忽视统计工作,做到工作有人抓,报表有人管。要做好撤并的乡(镇)统计数据衔接和资料整理工作,不得出现断档现象。要有计划地加强农村统计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市培训到区、县(市),区、县(市)培训到乡(镇),乡(镇)培训到村,切实提高乡(镇)、村统计人员的素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报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在确保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的同时,将加快农村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摆上日程,按照“九五”信息规划的要求完成全市三级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四、坚持依法统计,促进农村统计健康发展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管理条例》,本着对统计工作直接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统计。各级统计人员对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小康监测、扶贫监测、农村人口等重要数据,要务求准确、真实。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强迫或授意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农村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制定的有关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本着既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又厉行节约、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区、县(市)和乡(镇)的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村级调查员(会计兼)的补贴在转移支付中解决。同时,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农村统计的实际问题,保证农村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