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煤炭协会
发布文号: 中煤协会信息[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煤炭企业集团),各大型以上煤炭企业:
《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函[2003]249号),现予制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01年12月印发的《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即予废止。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附件2: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另发)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四年二月三日
附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3]249号
煤炭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送请审批〈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煤协会信息[2003]7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工交司和投资司。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中煤协会信息[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煤炭企业集团),各大型以上煤炭企业:
《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函[2003]249号),现予制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01年12月印发的《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即予废止。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附件2: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另发)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四年二月三日
附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3]249号
煤炭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送请审批〈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煤协会信息[2003]7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工交司和投资司。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