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28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7日
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5〕48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做到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各区县要严格按要求,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特殊困难群众范围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初步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划分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大病、重病和慢性病划定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稿)(市民发〔2006〕181号)规定的病种执行。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对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未住院但需长年服药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医药费补助。具体救助、补助标准按《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按规定渠道解决。
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2―3所,并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切实落实《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所规定挂号费、检查费、床位费减免政策。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低保对象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批。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区县要认真细致地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地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户数、人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二)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根据《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稿),结合实际,很抓落实。
(三)总结提高。各区县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分别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建议和意见等。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区县要抓紧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研工作,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编制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28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7日
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5〕48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做到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各区县要严格按要求,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特殊困难群众范围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初步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划分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大病、重病和慢性病划定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稿)(市民发〔2006〕181号)规定的病种执行。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对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未住院但需长年服药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医药费补助。具体救助、补助标准按《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按规定渠道解决。
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2―3所,并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切实落实《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所规定挂号费、检查费、床位费减免政策。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低保对象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批。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区县要认真细致地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地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户数、人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二)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根据《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稿),结合实际,很抓落实。
(三)总结提高。各区县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分别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建议和意见等。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区县要抓紧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研工作,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编制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