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7]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低保边缘人群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150%的城镇居民。
2、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
(二)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
(三)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居民。
二、临时救助标准和审批权限
(一)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城市居民每个家庭每年一般不超过1000元,农村居民每个家庭每年一般不超过500元。对确有困难,需超过临时救助标准的居民,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
(二)大病医疗临时救助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如身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困难的,可参照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5001元-20000元的按1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发放;20000元以上的按15%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发放。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程序
(一)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受理程序
1、基本生活临时救助由户主向常住地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鄂州市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收到基本生活临时救助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生活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鄂州市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材料后要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在《鄂州市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市(区)民政部门要每季度集中组织审批,负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救助款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特殊情况下,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可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直接受理并上报。
(二)大病医疗临时救助受理程序
由户主向常住地低保服务站(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鄂州市大病医疗临时救助审批表》,低保服务站(乡镇人民政府)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身患大病及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后,送交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基本生活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从城市低保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中划拨,划拨比例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出金额的5%。
2、大病医疗临时救助资金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资金管理
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城市低保资金专户,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大病医疗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统一由财政部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鄂州的要求,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准确确定临时救助对象,按时发放救助款物;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二OO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