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范围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7: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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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8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范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范围的意见

为缓解城市低保对象看病难问题,2005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5〕48号),确定在全省25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有效缓解了城市贫困群众的就医困难。为进一步加快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07年再增加37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增试点范围
根据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的要求和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总体安排,在继续抓好25个县(市、区)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新增西安市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宝鸡市的陈仓区、岐山县、千阳县,咸阳市的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彬县,渭南市的富平县、韩城市、澄城县、大荔县,铜川市的王益区,汉中市的南郑县、西乡县、城固县,安康市的平利县、石泉县、旬阳县,商洛市的商州区、商南县,延安市的吴起县、安塞县、延长县、延川县、甘泉县,榆林市的横山县、子洲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共37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可覆盖城市低保对象26万多人。至此,全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达到62个,覆盖城市低保对象61万多人。
二、试点内容
各新增试点县(市、区)要按照陕政办发〔2005〕48号文件要求,从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等方面着手,认真调研,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医疗救助是一项惠及城市贫困群众的新工作、新任务。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各新增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当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二)认真调查摸底,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各新增试点县(市、区)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中患大病和慢性病的户数、人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要按照陕政办发〔2005〕48号文件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借鉴先行试点县(市、区)的经验,制订当地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时,要正确把握大病救助与慢性病救助、治疗前救助与治疗后救助、起付线与封顶线的关系,使工作方案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方案要报省民政厅备案,今年10月底前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程序,充分发挥社区群众评议小组的作用,对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患病情况、救助金额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发放给真正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
(四)确定医疗救助机构,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各新增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确定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五)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除中省补助外,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财力状况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底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当年资金总量的15%,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城市因病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