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事字[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殡葬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为掌握各地惠民殡葬政策新近出台情况,请对本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的惠民殡葬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收集汇总,如实填写《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汇总表》,加盖民政厅(局)公章后,于3月1日前报送我司,同时将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并报送。
需报送的殡葬惠民政策为2011年2月28日之前出台的当地政府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文件,殡仪服务单位文件不属于应报送的文件。《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0〕45号)中已经通报的地区,如无新的惠民政策,则不再重复上报。
附件: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汇总表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注:1.由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实行的丧葬费用减免,不属于惠民殡葬政策。
2.发文单位是指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民政部门;文号如“民发〔2009〕170号”。
3.惠民范围是指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范围,包括:a-城乡低保对象、b-农村五保户、c-城市“三无”人员、d-重点优抚对象、e-农村居民、f-所有户籍居民、g-流动人口、h-因灾死亡人员、i-无名尸体、j-其他。可直接在栏中填写英文序号、可多选。
4.惠民项目包括:a-遗体接运、b-存放、c-火化、d-骨灰盒、e-骨灰寄存、f-节地葬法、g-其他。可直接在栏中填写英文序号、可多选。
5.覆盖人群是指所有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总数,不是指死亡人员数量,享受多项费用减免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发布文号: 民事字[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殡葬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为掌握各地惠民殡葬政策新近出台情况,请对本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的惠民殡葬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收集汇总,如实填写《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汇总表》,加盖民政厅(局)公章后,于3月1日前报送我司,同时将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并报送。
需报送的殡葬惠民政策为2011年2月28日之前出台的当地政府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文件,殡仪服务单位文件不属于应报送的文件。《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0〕45号)中已经通报的地区,如无新的惠民政策,则不再重复上报。
附件: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汇总表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区 | 发文单位 及文号 | 惠民范围 | 惠民项目 | 覆盖人群 (万人) | 减免或 补贴标准(元/具) | 年计划 投入资金(万元) | 其中: | ||
财政资金 | 彩票 公益金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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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实行的丧葬费用减免,不属于惠民殡葬政策。
2.发文单位是指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民政部门;文号如“民发〔2009〕170号”。
3.惠民范围是指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范围,包括:a-城乡低保对象、b-农村五保户、c-城市“三无”人员、d-重点优抚对象、e-农村居民、f-所有户籍居民、g-流动人口、h-因灾死亡人员、i-无名尸体、j-其他。可直接在栏中填写英文序号、可多选。
4.惠民项目包括:a-遗体接运、b-存放、c-火化、d-骨灰盒、e-骨灰寄存、f-节地葬法、g-其他。可直接在栏中填写英文序号、可多选。
5.覆盖人群是指所有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总数,不是指死亡人员数量,享受多项费用减免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