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广发干字[1984]286号
广播电视台站在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宣传质量、改进传播手段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工作场所又十分艰苦。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广大职工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为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努力作出贡献,我们制定了《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监测台、实验台、微波站以及卫星地面站等)职工努力工作,为发展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考虑到广播电视台站的特殊情况,特制定《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一、凡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工作条件艰苦的广播电视台站,均可按本规定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分为以下六级:
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三角;
三级:每人每天九角;
四级:每人每天六角;
五级:每人每天四角五分;
六级:每人每天三角。
三、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划分的条件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一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2.地处荒漠、草原,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拔二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二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荒漠、草原,较为艰苦的;
2.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或相对高度在一千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岛、牧区,特别艰苦的;
4.地处海拔虽不到二千米,但在一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三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海岛、牧区,较为艰苦的;
2.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滨海、林区,特别艰苦的;
4.地处海拔虽不到二千米,但在五百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四级津贴标准:
1.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
2.地处滨海、林区、边境,较为艰苦的;
3.地处海拔五百米以下山区有坑道式机房,较为艰苦的。
(五)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得多的,一般可执行五级津贴标准。
(六)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的,一般可执行六级津贴标准。
以上只是一般的划分条件,每个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具体执行哪一级津贴标准,应当根据其工作和自然条件的艰苦程度、个人消耗情况、生活费用的高低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研究确定。凡是条件确实艰苦的,个人消耗大的,生活费用高的,可执行较高的津贴标准。反之,就应该执行较低的津贴标准。
四、凡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考虑到工作场所的不同,机房工作人员比行政人员享受的津贴标准可提高半个级差。调入的职工,自到达台站之日发给;调出的职工,从离开台站之次日停发。
五、凡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单位,不再享受同类性质(如山区、林区、工地、高频、坑道等)的补贴。
六、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在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七、广播电视部直属和各省、市、自治区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执行哪一级津贴标准,由部有关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分别提出意见,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财政厅(局)确定,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其中执行一级津贴标准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厅(局)报广播电视部平衡。
八、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及部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
九、本规定由广播电视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发布文号: 广发干字[1984]286号
广播电视台站在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宣传质量、改进传播手段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工作场所又十分艰苦。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广大职工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为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努力作出贡献,我们制定了《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监测台、实验台、微波站以及卫星地面站等)职工努力工作,为发展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考虑到广播电视台站的特殊情况,特制定《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一、凡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工作条件艰苦的广播电视台站,均可按本规定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分为以下六级:
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三角;
三级:每人每天九角;
四级:每人每天六角;
五级:每人每天四角五分;
六级:每人每天三角。
三、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划分的条件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一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2.地处荒漠、草原,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拔二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二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荒漠、草原,较为艰苦的;
2.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或相对高度在一千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岛、牧区,特别艰苦的;
4.地处海拔虽不到二千米,但在一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三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海岛、牧区,较为艰苦的;
2.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滨海、林区,特别艰苦的;
4.地处海拔虽不到二千米,但在五百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四级津贴标准:
1.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
2.地处滨海、林区、边境,较为艰苦的;
3.地处海拔五百米以下山区有坑道式机房,较为艰苦的。
(五)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得多的,一般可执行五级津贴标准。
(六)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的,一般可执行六级津贴标准。
以上只是一般的划分条件,每个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具体执行哪一级津贴标准,应当根据其工作和自然条件的艰苦程度、个人消耗情况、生活费用的高低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研究确定。凡是条件确实艰苦的,个人消耗大的,生活费用高的,可执行较高的津贴标准。反之,就应该执行较低的津贴标准。
四、凡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考虑到工作场所的不同,机房工作人员比行政人员享受的津贴标准可提高半个级差。调入的职工,自到达台站之日发给;调出的职工,从离开台站之次日停发。
五、凡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单位,不再享受同类性质(如山区、林区、工地、高频、坑道等)的补贴。
六、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在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七、广播电视部直属和各省、市、自治区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执行哪一级津贴标准,由部有关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分别提出意见,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财政厅(局)确定,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其中执行一级津贴标准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厅(局)报广播电视部平衡。
八、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及部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
九、本规定由广播电视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