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发证机关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为了切实做好2002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2日至3月31日(即每年第一季度)主动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范围
2002年3月底之前,我部颁发的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参加今年年检。目前,尚持有我部核发的经营电信业务批准文件的,应当参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今年年检。
2002年3月底之后,我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参加今年年检,但其经营者应当向我部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检实施
我部继续委托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和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分别承担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
上述两个被委托年检机构的分工为:由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其它各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由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承担。
四、年检材料
(一)年检材料报送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政编码:100804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吕优亚
电话:(010)66012278
传真:(010)66012301
(二)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需报送的年检材料目录及相关信息表格,请与被委托年检机构联系。
1、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年检网址:www.ccidconsulting.com
联系人:王 德
电话:(010)88559010
传真:(010)88559009
2、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
年检网址:www.chinacc.com.cn
联系人:王黎明
电话:(010)62304691
传真:(010)62304313
五、年检采取随送随检的方式,对随时送检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随时进行年检,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
对于年检合格的,发证机关将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并及时返还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便于经营者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发布文号:
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发证机关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为了切实做好2002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2日至3月31日(即每年第一季度)主动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范围
2002年3月底之前,我部颁发的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参加今年年检。目前,尚持有我部核发的经营电信业务批准文件的,应当参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今年年检。
2002年3月底之后,我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参加今年年检,但其经营者应当向我部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检实施
我部继续委托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和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分别承担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
上述两个被委托年检机构的分工为:由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其它各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由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承担。
四、年检材料
(一)年检材料报送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政编码:100804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吕优亚
电话:(010)66012278
传真:(010)66012301
(二)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需报送的年检材料目录及相关信息表格,请与被委托年检机构联系。
1、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年检网址:www.ccidconsulting.com
联系人:王 德
电话:(010)88559010
传真:(010)88559009
2、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
年检网址:www.chinacc.com.cn
联系人:王黎明
电话:(010)62304691
传真:(010)62304313
五、年检采取随送随检的方式,对随时送检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随时进行年检,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
对于年检合格的,发证机关将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并及时返还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便于经营者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