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客商收取人民币兑换出境问题的批复

2020年07月20日11: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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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金币总公司:你公司中金函[1999]第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外国客商在“99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展销期间取得的人民币销售收入,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兑换成外汇携出或汇出境外。
二、 各参展外商兑换外汇的人民币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海关为其核定的销售收入扣除应交税金后的人民币差额。
三、 请你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洽商具体换汇事宜,并报我局备案。你公司作为博览会主办单位,应于博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外汇兑换情况报我局管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