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签发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业务请示的批复

2020年07月17日19: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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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你行中银营汇出[1999]第11号《关于启用新版〈携带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的签发事宜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行按我局(98)汇管经字第24号《关于境内机构大额美元现钞取现问题的批复》,在办理境内机构等值1万至5万美元大额外币现钞的提取手续后,按文件列明的内容相应开出《携带证》。

二、 你行按以上授权业务此项业务,应事先向我局申请所需《携带证》,经我局审核登记备案,并在《携带证》上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后,留存你行使用。

三、 你行在办理上述现钞提取及《携带证》签发业务时,应将相应的《携带证》第二联留存,并按季将此类《携带证》的签发情况及统计数据报送我局管理检查司(见附表)。

四、 你行应严格按本文规定办理有关《携带证》的签发及管理工作,超出规定的,应事先报我局核准。我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检,如发现对《携带证》管理不善或违使用情况的,将停止你行签发此类《携带证》的业务。

五、 你行在上述授权范围外的其他《携带证》管理业务由我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请你行按北京外汇管理部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