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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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函[1999]10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增强农业银行的资金实力,拓宽农业银行的业务领域,推动并规范个人汇款业务的开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办好个人汇款业务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本办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对农业银行个人汇款业务进行了规范,其中着重规范了储蓄所办理个人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明确了通过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办理个人汇款的操作程序。各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外宣传
个人汇款一直是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种类之一,但由于宣传不够,大多数城乡居民不知道农业银行可以办理个人汇款,往往是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再到邮局办理汇款,既不方便,又增加了银行的现金供应量。各行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农业银行的服务优势、服务种类及办理方法。
三、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开办个人汇款业务,金额小,服务对象多,会给柜面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工作压力,柜面人员要增强服务观念,发扬爱岗敬业精神,礼貌待客,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各行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公开投诉电话,对工作有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怠慢顾客,拒绝受理个人汇款业务的网点和个人,给予批评处罚。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汇款业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汇款”是汇款人将现金或储蓄存款通过电子汇兑系统汇往异地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且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包括营业部、分理处、营业所等综合营业机构及储蓄所)均可办理个人汇款业务。储蓄所通过其管辖行转汇。

    第四条 储蓄所与管辖行之间的往来业务通过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或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 客户要求办理个人汇款时,应在电汇凭证用途栏注明“个人汇款”字样,在大写金额栏填明“现金”字样(储蓄账户转账汇出视同交存现金汇出)。

    第六条 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积极受理个人汇款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提出的个人汇款申请,同时也不得积压、延误个人汇款的款项汇划。

    第七条 汇入行在收到个人汇入款项后,应按照汇款人填写的收款人详细地址或联系电话,及时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收款手续。
汇入行收到填明收款人活期储蓄存款账号的个人汇款,可直接转入收款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八条 个人汇款及其退汇和查询的手续费均应纳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结算手续费账户进行核算,其收费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营业部、分理处、营业所等综合营业机构办理个人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处理。电子汇兑往账录入时,应在用途栏注明“个人现金汇款”字样。

    第十条 储蓄所办理个人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储蓄所受理个人汇款的处理
(一)汇款人通过活期储蓄账户办理汇款的,储蓄所经办人员接到汇款人填写的电汇凭证和活期储蓄取款凭证及活期存折(卡),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收取手续费并进行账务处理,以使用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核算为例,电汇凭证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给汇款人,取款凭证作借方凭证,电汇凭证第二联作取款凭证附件,电汇凭证第三联作联行报单附件转划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汇款人
 贷:支行辖内往来至往账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汇款人
或:现金
 贷:中间业务收入至结算手续费收入
(二)现金交付的,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支行辖内往来至往账
二、储蓄所收到个人汇款的处理
(一)收款人在储蓄所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储蓄所收到管辖行划转来的电子汇兑贷方凭证(一式二联),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至来账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收款人
(二)收款人未在储蓄所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至来账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待收款人来储蓄所办理取现或转存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现金
 或:××储蓄存款至收款人
三、退汇的处理
参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