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黑龙江省正大贸易公司挂帐外汇额度问题的复函

2020年07月17日19:22:55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综复(200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分局:
你分局银哈外管字(2000)第16号文《关于对黑龙江省正大贸易公司申请偿还原挂帐64万美元外汇额度情况的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外汇额度已于1993年12月31日停止分配,1995年6月30日停止使用;并且,1988年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1986年底结余的外汇额度挂帐,上划国家,是国务院根据外贸体制改革要求作出的决定,是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直接下达给各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承包负责的;各级外汇局只是负责具体操作,且各级外汇局上划的额度,已上缴国家。因此,外汇额度挂帐有关问题应请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