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银行结售付汇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及对所查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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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复(2000)3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联合部署,外汇局系统于2000年5月末至8月末,对交行、中信、光大、华夏、民生、招商、广发、浦发、福建兴业等9家中资非国有商业银行及8家城市商业银行1998、1999年度的结售付汇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并将转入整理及处理阶段。现将检查的总体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通知如下:
一、此次结售付汇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结售付汇专项检查是外汇局首次对银行结售付汇业务进行系统性全口径的检查,对分局来说是首次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开展监管检查。各分局能够遵照总局的部署,积极开展检查前的培训工作。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能够就检查方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积极、及时地与总局沟通,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一些分局,能够克服辖内网点多、任务重、时间紧等困难,检查人员认真负责,寻求最佳检查方法,并加班、加点,力求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还有一些分局,克服自身缺乏检查人员的困难,抽调人员支持总局的检查工作。这些都保证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本次专项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分局主要有上海分局、杭州分局、武汉分局、长沙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南京分局、广州分局、南宁分局、天津分局、沈阳分局、福州分局、呼和浩特分局等。
目前,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检查的目的已基本达到,即:一是摸清了银行办理代客结售汇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二是找出现行结售付汇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完善结售付汇监管法规和制度提供依据;三是增强了总、分局人员的系统监管意识,丰富了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管经验。

二、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
主要分为三类:
(一)银行在结售汇统计报送方面的问题。主要为:漏报、错报结售汇统计报表,如漏报代客结售汇数据;普遍漏报自身结售汇数据;轧差上报结售汇数据;对结售汇与套汇未加区分,将套汇并入结售汇统计等;漏报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代理企业进行外汇买卖的业务数据;银行帐务调整、冲减方法不合理,造成会计帐不能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不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等等。
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是银行对结售汇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普遍不重视,致使报表质量不高;二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多数银行将结售汇、系统内平补和市场平补在同一个会计科目中反映,而不使用明细科目加以区分;三是银行会计电子化程度较低;四是银行结售汇资格的审批与日常监管部门间脱节。
(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系统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绝大多数分行随意填报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报表,而各总行对其各分行的实际结售汇周转头寸缺乏了解的手段,导致各总行对其全系统的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底数不清,从而一方面使银行下发的所辖分支机构的头寸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导致各行上报外汇局总局的头寸报表失实,严重影响了外汇局日常结售汇非现场监管的质量和外汇形势分析的准确性。有的银行甚至没有制定完整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内控制度,更谈不上对系统结售汇周转头寸实施监管。
(三)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合规性方面,依旧存在我局过去历次外汇检查中发现的同类问题。这表明,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管没有从根本上促进银行对其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的完善,表明银行执行国家结售汇法规的自觉性和外汇局监管的有效性较低。对此,我们将考虑从立法上,将银行从事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与其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相结合,以提高银行从事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强化外汇局有效监管的力度。

三、对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银行存在的系统性问题,我们将发文要求各行总行制定完善系统内的管理制度,并进行系统性的制度改革。
(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准备通过修改、出台管理法规加以改进。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对于检查所发现的违反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由所在地外汇局依据有关法规对辖内受检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在处理过程中,如遇到涉及银行外汇业务的问题,请尽快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如遇到定性处罚问题,可直接向总局管理检查司报告。
请各分局负责将上述总结及检查处理原则尽快通知辖内分、支局,并负责检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