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出口核销有关问题及处罚标准》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8: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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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0]1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今年初,总局布置各分局组织开展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出口收汇项下逾期未核销、已挂失出口核销单用于出口;进口货到付款售付汇项下、信用证、托收项下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进行检查。多数分局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对多年来遗留的进出口逾期未核销问题进行了检查处理,从各分局反馈的情况看,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进入最后处理阶段。
为了使各分局在处罚过程中,对违规问题定性准确,处罚尺度统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总局制定了《违反进出口核销有关问题及处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立即落实处罚。对个别需要适用减轻处罚条款的,应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 十一条的规定,从严掌握,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对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逾期未核销问题,可根据企业违规金额的大小,在单笔处罚的基础上,予以一次性处罚,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3)。对1998年以后出现的逾期未核销问题,要严格执行单笔处罚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管理检查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