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年07月22日1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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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国际收支处: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处理如下:
1、鉴于该企业尚未成立,因此,其涉外收入应视为对私收入,记入对私收入统计表中。同时,要将交易情况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处存档备案。
2、由于陈某属于外籍人士,目前是非居民,因此,其涉外收入不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可暂不要求其进行申报。
3、当其企业正式注册成立后,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内建立该企业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4、建立该企业的对公收入统计表,删除原对私收入统计表,将对私收入统计表中的记录转到新建的对公收入统计表中。在转换过程中,申报号码中所含的日期仍为原申报日期,业务流水号选取一个与其它流水号不重复的即可。
5、该企业须将成立前的涉外收入进行补申报。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处理如下: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该笔汇入款项属于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范畴。因此,对于类似的交易,统一由收款人(即马钢公司)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为“借入债务的汇入”项下的相应编码,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外贷”。

三、对于第三个问题处理如下:总局《关于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0)28号)文中关于“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指的是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本金和押汇利息,至于在该笔业务款项下扣除的押汇手续费则应填写在“国内扣费”项下的“银行费用”栏内。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