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批复

2020年07月29日1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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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2001]26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请示》(开行发[2000]547号)收悉,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办理贸易结算项下的外币票据承兑业务;同意将你行“贷款项目进口设备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扩大为“贷款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同意你行总行办理贷款项下的结汇、售汇业务,你行分支机构暂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外汇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遵照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要求,建立与外汇局联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及银行结汇、售汇统计系统等相关软硬件设备;建立健全结汇、售汇会计制度;健全结售汇统计报告、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单证管理等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你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限额。在尚未核定结售汇头寸限额之前,头寸限额应保持为零。

四、请你行收文后立即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并遵照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结售汇头寸平盘。

五、请你行定期对授权开展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行。

六、你行分支机构开办有关业务,须持本批复及你行总行授权文件等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的监督检查。

七、请你行在文到之日起60日内来我行银行监管一司办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