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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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银发[2001]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
为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时,要进一步增强国际金融意识,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因素以及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化,加强本外币政策协调和配套,加强对本外币业务的统一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把外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认真落实改进和加强外汇收支管理的各项措施,积极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长期动态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目前,在高度重视并集中精力抓好外汇管理工作、理顺业务管理与干部管理关系、配备外汇管理人员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加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与外汇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领导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行长(主任)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的局长(主任),是外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第一责任主要体现在:全面负责本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和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密切关注辖区内外汇收支状况,发生异常变化时要负责及时报告情况,提出对策意见;定期召开党委会或办公会,研究外汇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上报的有关外汇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局长(主任)签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的副局长(副主任)是外汇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外汇管理的业务工作,集中精力抓好外汇管理工作,不分管其他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集体领导。分支机构正副局长(主任)要召集内设各部门负责人召开局长(主任)办公会,学习研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根据本地涉外经贸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传达学习外汇管理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贯彻落实的意见;组织实施辖区内外汇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上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辖区内业务指导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监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在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二、加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干部的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区、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副局长(副主任)的职务任免?
   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分局副局长及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的任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人选,在征求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的意见后,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职意见,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审批,并下发任免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省(区)分局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副局长的任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人选,在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党委和所在地中心支行党委的意见后,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职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下发任免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下发的辖区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副局长的任免通知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党委在做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的任免职决定之前,要征求所在省(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局长、副局长的意见,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下发任免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局长、副局长任免通知要抄送其所在省(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其他职务的任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的职务任免
   1、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正副处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前征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任免通知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正副科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前征得本省(区、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任免通知同时抄送本省(区、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3、事前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备案材料有:干部任免职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平职调整、免职的不报考察材料。

三、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设置,确保人员配备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内设机构,规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区、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可设l—5个处。设5个处的,名称为:综合业务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设4个处的,名称为: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设3个处的,名称为: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设2个处的,名称为: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设1个处,名称为:外汇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可设1—4个科,支局可设1—4个股,科、股名称参照分局内设处的名称确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的设立和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核批。
(二)对目前业务量较大但人员不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要尽快配足人员,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确需聘用临时数据录入人员的分支机构,可按照每人每年1万笔的核销业务量标准聘用人员。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拨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四、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系统工作的领导
(一)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大力加强系统业务的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所在省(区、市)外汇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副省级城市分局和中心支局业务进行指导。中心支局负责所在地(市)外汇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支局业务进行指导。支局负责所在县(市)外汇管理工作。
(二)内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负责拟定分支机构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工作要点,与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协商一致后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审部门组织实施。临时性审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计部门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副局长(副主任)离任审计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派人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审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内审工作。
(三)科技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分支机构科技工作规划和考核标准以及电子化建设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要配备专门科技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电子化建设资金,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拨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部门。电子化建设资金的使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正副局长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电子化运转费仍按原渠道申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