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01]37号
上海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软件出口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本通知所提及的“企业”是指经上海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机构认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以有形贸易方式出口软件产品,或通过互联网专用通道出口软件产品并经海关确认的,上海分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按照企业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提供优先服务。
二、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即:A类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
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精神执行。
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企业,在向我分行申请开立外汇结帐户时,除需按《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信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经常性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汇方式如何,均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四、企业凭外经贸委等部委批件和其它有关单证,可到上海分局办理接单费、设计费、制版费、认证费等非贸易费用的购付汇申请审批手续。
五、企业人员出国时,可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按照因公出国供汇有关规定,直接到上海分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应购汇手续。
特此通知。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01]37号
上海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软件出口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本通知所提及的“企业”是指经上海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机构认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以有形贸易方式出口软件产品,或通过互联网专用通道出口软件产品并经海关确认的,上海分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按照企业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提供优先服务。
二、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即:A类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
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精神执行。
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企业,在向我分行申请开立外汇结帐户时,除需按《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信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经常性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汇方式如何,均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四、企业凭外经贸委等部委批件和其它有关单证,可到上海分局办理接单费、设计费、制版费、认证费等非贸易费用的购付汇申请审批手续。
五、企业人员出国时,可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按照因公出国供汇有关规定,直接到上海分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应购汇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