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分两种情况:一、对于备有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的经营性租赁,计入运输项下相应的“客运”或“货运”项目。
二、对于不带驾驶人员的经营性租赁: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租赁(金融租赁除外)以及包租飞机、船只和其它不带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如火车车皮、集装箱和井架等),计入服务项下“其它”项下的“其它”,交易编码为“1960”,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经营性租赁租金”。
此复。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分两种情况:一、对于备有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的经营性租赁,计入运输项下相应的“客运”或“货运”项目。
二、对于不带驾驶人员的经营性租赁: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租赁(金融租赁除外)以及包租飞机、船只和其它不带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如火车车皮、集装箱和井架等),计入服务项下“其它”项下的“其它”,交易编码为“1960”,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经营性租赁租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