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黑龙江等十七个分中心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5: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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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349号)和外汇市场建设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地分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撤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黑龙江、吉林、石家庄、内蒙古、山西、广西、江西、贵州、青海、乌鲁木齐、甘肃、宁夏、长沙、合肥、郑州、云南、杭州等17个分中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黑龙江等17个分中心撤销后,其人员由所在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安置。

二、切实做好交易成员的网络切换和业务过渡。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所属分中心要协助交易成员选择交易方式,申请通信线路,完成远程交易设备安装,配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逐批组织好交易网络切换。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网络按统一规划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连。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制定相应技术方案,确保被撤销分中心所在地交易成员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线路的畅通。

三、要做好资产的清理工作。撤销的分中心财产一律移交给相应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固定资产实物及账务,在正式移交前,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包括:认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实物,全面核对固定资产账单、账卡、账实是否相符,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按权限办理报废、核销手续等。固定资产清理工作结束后,分中心应与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由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在分中心撤销前,有关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对外汇交易分中心进行全面的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进行处理。
外汇交易中心要协调和指导实施撤销工作中的有关业务、技术问题,制订落实过渡期应急方案,尽量减少系统体制调整对交易活动的负面影响,维护系统的稳定运行。各有关分支行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外汇交易分中心撤销的实施工作,妥善做好人员的安置,维护所在地区金融机构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要配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按其统一安排,做好所在地区会员外汇交易由二级清算到一级清算的过渡,上报辖区会员清算账务信息,落实过渡期应急方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行及有关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机构撤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