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12:56:27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1)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需求,总局为省级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增刻一枚“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印章。现就办理资本项目业务项下印章使用和启用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汇发(2001)71号文件批准启用的“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用于办理外债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再用于办理外资业务。
二、“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用于办理外资业务,启用时间为2001年8月1日。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启用系统“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