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20年07月23日10: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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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01]13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区、县、有关局、外高桥保税区、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江出口加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本通知没有明确的事项,仍按《关于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1999]417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外资委法字[2000]第78号)规定办理。

二、自2001年3月10日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核准企业技术引进合同时,向企业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编号为3100-X X X X X,以下简称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以下简称数据表)。企业在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生效证书”和“数据表”,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2000年1月20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作为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的附件,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其区、县等授权或委托审批机关在批文中明确写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和合同期限的,企业可凭此批文和“数据表”办理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购付汇手续。至今还没有办理“数据表”的,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并加盖与企业设立批文一致的公章。

四、企业已向市外资委补办“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确认书”或“生效证书”上已由市外经贸委加注技术引进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的,可不再补办数据表。

五、“数据表”中支付方式“估计提成费总计”一栏仅作参考,不作为售付汇依据。

六、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对外支付服务费的,在年末支付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年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1999]417号)(略)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外资委法字[2000]第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