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56号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56号
中国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1)16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规定,对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汇兑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现将汇兑业务移交以后汇兑业务数据传输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银行从2001年11月起各月(含10月)的汇兑业务电子数据,停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改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
二、银行应按如下要求更改汇兑业务系统的设置:
1、汇兑业务系统上报文件使用的通信平台软件配置改为:
IP地址 100.18.1.20, 发送路径 /exch/
2、联网电话改为:68421054、68421154
3、用户名称和口令改为:名称bank,口令bank123
三、为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汇兑业务数据的完整性,银行应在汇兑业务系统设置更改以后,将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的汇兑业务电子数据,通过汇兑业务报送系统,补报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保证汇兑业务数据报送渠道转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将于近期派技术人员前往银行协助完成以上工作。银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可以向我局国际收支司和信息中心反映,联系电话是: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二处68402319,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处6840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