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

2020年07月23日23:19:57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外汇检查考评工作,鼓励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
第三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实行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第五条 外汇检查基础工作。主要考核检查机构的设置及检查人员配备;检查人员培训、检查内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资料及数据的报送、检查工作调研及检查案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 外汇检查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完成总局布置工作情况、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查处举报和移送案件情况。
第七条 外汇检查执法情况。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程序依法办案;查处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第八条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主要考核配合总局、其他分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违法案件情况。
第九条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管理情况。主要考核结案率、罚没款收缴率、是否按规定实行罚没款代收代缴,是否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及办案补助经费是否按规定进行列支。
第十条 需列入考评内容的其他检查工作项目。

第三章 考评方法第十一条 考评实行计分制,基础分满分100分,奖励加分满分为30分。
考评实行分项扣分计算法,直到扣完单项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第十二条 对检查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局实行奖励加分,并相应设立外汇检查调研、外汇检查数据资料报送、外汇检查重大贡献等若干单项奖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分局取得参加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考评结果确定后,总局以正式文件对先进单位、表扬单位及获得单项奖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比先进单位及表扬单位的资格:
(一)由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导致上级局纠正或被上级局责令撤销或者变更处罚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由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导致行政应诉终审败诉的;
(三)违反办案程序,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外汇检查法律文书不规范,被总局通报批评的;
(四)辖内发生重大外汇违法案件隐瞒不报的;
(五)全年未报送检查计划、检查数据或年终总结报告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本办法所附“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外汇检查工作自评加分表”或虚报上述表格的;
(七)在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执法犯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的;
(八)总局认定的其他应取消当年参加评比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考评标准第十五条 外汇检查基础工作,满分为25分。
(一)检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分)。未设立专门检查部门扣2分;未配备规定数量专职检查人员,每少一人扣0.5分;
(二)检查培训情况(2分)。全年未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扣2分;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5分)。未按总局要求建立相应检查内控制度,扣3分;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扣2分;
(四)检查计划、年终总结、专项检查报告及检查数据的报送情况(5分)。迟报一次扣2分,数据错报一次扣1分,数据漏报一次扣2分;
(五)检查工作调研情况(5分)。每年上报检查工作调研材料应不少于3篇,每少报1篇扣1分;未完成总局规定的检查工作调研任务扣2分;
(六)检查案件资料管理情况(5分)。未按规定立卷的,每卷扣0.5分;丢失案件查处资料扣5分。
第十六条 外汇检查日常工作,此项满分为30分。
(一)完成总局布置的全年检查工作任务情况(20分)。未完成检查工作任务的,一项扣4分;未按时完成检查工作任务的,一项扣2分;
(二)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5分)。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一次扣5分;未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扣2分;
(三)办理举报和移送案件情况(5分)。对总局交办的举报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和上报的,一次扣2分;对其他举报案件和移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的,一次扣1分。
第十七条 外汇检查执法情况,此项满分为20分。
违反规定程序办案或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每项次扣5分。
第十八条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此项满分为5分。
其他分局或执法机关要求配合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案件,无正当理由未给予配合的,一次扣1分。
第十九条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管理情况,此项满分为20分。
(一)结案率*(10分)。当年结案率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二)罚没款收缴率*(5分)。当年罚没款收缴率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三)罚没款管理(2分)。未按照规定委托银行实行罚没款代收代缴扣2分;
(四)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3分)。未按规定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条 奖励加分,30分。
(一)创造性地开展外汇检查工作、受到总局表彰或工作方法得到推广的,加5分;
(二)协助总局做好外汇检查专项工作、受到总局通报表彰或评为先进的,加3分;
(三)在查处或配合查处涉汇案件中成绩突出、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表彰或评为先进的,加3分;
(四)在查处大要案过程中,为国家或集体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加5分;
(五)检查工作调研材料、典型案例被总局采用的,给予1—8分的奖励加分;
(六)查处外汇违法案件数量较多、罚没款金额较大或与上年相比取得明显进步的,给予1—6分的奖励加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内容时间起止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各分局应如实填写“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和“外汇检查工作自评加分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总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总局制定的《外汇检查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11月19日附表1: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表(略)
附表2:外汇检查工作考评表(略)
附表3:外汇检查工作自评、考评加分统计表(略)
注:1.本办法“结案率”以下达处罚决定书为准。
2.本办法“罚没款收缴率”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下列部分:
(1)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罚没款;
(2)经总局批准予以减免的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