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29日00: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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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
“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
“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第六条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 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第九条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


    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它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第十一条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 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3年8月28日


关联法规:    

    
附件1  中国境内银行挂牌收兑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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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名称 │ 货币名称 │ 货币名称 ┃
┠───────┬──────┼───────┬──────┼───────┬─────┨
┃ 英镑 │GBP │  瑞典克朗  │SEK │ 澳大利亚元 │  AUD┃
┠───────┼──────┼───────┼──────┼───────┼─────┨
┃ 港币 │HKD │  丹麦克朗  │DKK │ 西班牙比塞塔 │  ESP┃
┠───────┼──────┼───────┼──────┼───────┼─────┨
┃ 美元 │USD │  挪威克朗  │NOK │ 欧元 │  EUR┃
┠───────┼──────┼───────┼──────┼───────┼─────┨
┃  瑞士法郎  │CHF │ 奥地利先令 │ATS │  芬兰马克  │  FIM┃
┠───────┼──────┼───────┼──────┼───────┼─────┨
┃  德国马克  │DEM │ 比利时法郎 │BEF │澳门元│  MOP┃
┠───────┼──────┼───────┼──────┼───────┼─────┨
┃  法国法郎  │FRF │ 意大利里拉 │ITL │ 菲律宾比索 │  PHP┃
┠───────┼──────┼───────┼──────┼───────┼─────┨
┃  新加坡元  │SGD │ 日元 │JPY │泰国铢│  THB┃
┠───────┼──────┼───────┼──────┼───────┼─────┨
┃荷兰盾│NLG │  加拿大元  │CAD │  新西兰元  │  N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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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货币为目前境内银行实际挂牌收兑货币。如有银行挂牌收兑其它货币,也应纳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范围。
附件2
┌─────────────────────────────────────────────┐
│┆│
│┆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No  │
│┆ Permit for Taking Foreign Currorcy out of the Customs Territory  │
│┆│
│┆┌───────────┬─────────────┬───────────────┐ │
│┆│携带人姓名及护照号码 │ │左列准予携带出境,请查验 │ │
│┆│Name of the Holder│ │放行。│ │
│┆│and Passport Numder  │ │ │ │
│┆├───────────┼─────────────┤ │ │
│┆│国 籍│ │此致 │ │
│┆│Nationality  │ │ │ │
│┆├───────────┼─────────────┤签发银行年月日│ │
│┆│前往目的地│ ├───────────────┤ │
│┆│Destination  │ │ │ │
│┆├───────────┼─────────────┤ │ │
│┆│携带币种及数额(大写) │ │ │ │
│┆│Description and Amount│ │ │ │
│┆│(amount to be given in│ │ │ │
│┆│words)│ │ │ │
│┆├───────────┼─────────────┤ │ │
│┆│有效期限 │ 截至年月日 │ │ │
│┆│Auailable Period │ │ 外汇局签章 │ │
│┆└───────────┴─────────────┴───────────────┘ │
│┆│
└─────────────────────────────────────────────┘
附件3 补办证明
外汇局:
兹有(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因遗失《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金额(数额及币种) ),申请补办。经审查,其提供的补办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建议给予补办。
(银行印章)
  ××年×月×日
说明:1、《补办证明》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
 2、《补办证明》由各银行按照以上格式自行印制,签发时加盖银行印章有效。
附件4: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年 月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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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携 带 证 数 量 │ 携 出 金 额┃
┠───┼──┬─────────────┼──┬─────────────┨
┃ │总数│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总额│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
┠───┼──┼─────────────┼──┼─────────────┨
┃ 居 民││ ││ ┃
┠───┼──┼─────────────┼──┼─────────────┨
┃非居民││ ││ ┃
┠───┼──┼─────────────┼──┼─────────────┨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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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说明:银行应当根据本行核发的《携带证》第二联统计本表数据;外汇局应当根据本局所辖地区内各银行报送数据和外汇局核发的《携带证》第二联统计本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