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4]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省、自治区)分局:
为深入了解我国边境地区对外经贸往来中人民币对各周边地区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评估人民币在边贸往来中的地位及银行在边贸结算、资金清算中的作用,现就规范边贸地区货币流通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季报的内容和格式
边贸货币流通监测工作情况应按季度报送。季报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边境贸易基本情况、边贸地区货币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和相关统计报表。
(一)边境贸易基本情况
1、边贸进出口规模:包括当期边贸进出口总额及其变化,边境贸易在该省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其变化趋势,与各个边贸对象国的边境贸易量在该省边贸总量中的比重。相关报表为“表2:边境贸易情况”(见附件2)。
2、边贸主要进出口商品:包括主要进出口商品的构成及互补情况。
3、当期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
(二)边贸地区货币使用情况
1、主要结算方式及结算币种
包括边贸结算的主要特点和主要结算方式,与邻国边贸本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情况,边贸地区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以及当期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相关报表为“表3:边贸地区银行账户情况”(见附件3)和“表4:边贸结算情况”(见附件4)。
2、主要货币价格
包括主要结算货币的挂牌价格与黑市价格变化情况及其成因分析,邻国外汇管理状况,包括是否存在外汇管制以及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相关报表为“表5:边贸地区货币汇率变动情况”(见附件5)。
3、货币流通状况
包括估算人民币现钞在毗邻国家境内的流量和存量情况,毗邻国家货币在我国境内的存量情况,以及人民币和外币现钞出入境情况。
4、货币兑换情况
边贸地区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网点和外币兑换点基本情况,包括网点个数和结售汇规模。相关报表为“表6:边贸地区货币兑换情况”(见附件6)。
(三)存在的问题
在结算、牌价、黑市、货币流通、兑换网点等方面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政策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的政策思路、操作方案等。
(五)相关统计报表
附件1至附件6的相关统计报表须逐项填写,如有无法填报的内容,可在对应报表下方予以说明。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时间:季后1个月内向总局报送有关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传真或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信箱报送。
本通知自2005年第1季度开始执行,分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联系人:毕盛、马玉娟;联系电话:(010)68519072、68402448,传真:(010)68402303;内部电子信箱:rate@bop.safe。
附件:1、边贸口岸基本情况(附表略)
2、边境贸易情况(附表略)
3、边境地区银行账户情况(附表略)
4、边贸结算情况(附表略)
5、边贸地区货币汇率变动情况(附表略)
发布文号: 汇发[2004]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省、自治区)分局:
为深入了解我国边境地区对外经贸往来中人民币对各周边地区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评估人民币在边贸往来中的地位及银行在边贸结算、资金清算中的作用,现就规范边贸地区货币流通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季报的内容和格式
边贸货币流通监测工作情况应按季度报送。季报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边境贸易基本情况、边贸地区货币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和相关统计报表。
(一)边境贸易基本情况
1、边贸进出口规模:包括当期边贸进出口总额及其变化,边境贸易在该省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其变化趋势,与各个边贸对象国的边境贸易量在该省边贸总量中的比重。相关报表为“表2:边境贸易情况”(见附件2)。
2、边贸主要进出口商品:包括主要进出口商品的构成及互补情况。
3、当期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
(二)边贸地区货币使用情况
1、主要结算方式及结算币种
包括边贸结算的主要特点和主要结算方式,与邻国边贸本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情况,边贸地区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以及当期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相关报表为“表3:边贸地区银行账户情况”(见附件3)和“表4:边贸结算情况”(见附件4)。
2、主要货币价格
包括主要结算货币的挂牌价格与黑市价格变化情况及其成因分析,邻国外汇管理状况,包括是否存在外汇管制以及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相关报表为“表5:边贸地区货币汇率变动情况”(见附件5)。
3、货币流通状况
包括估算人民币现钞在毗邻国家境内的流量和存量情况,毗邻国家货币在我国境内的存量情况,以及人民币和外币现钞出入境情况。
4、货币兑换情况
边贸地区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网点和外币兑换点基本情况,包括网点个数和结售汇规模。相关报表为“表6:边贸地区货币兑换情况”(见附件6)。
(三)存在的问题
在结算、牌价、黑市、货币流通、兑换网点等方面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政策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的政策思路、操作方案等。
(五)相关统计报表
附件1至附件6的相关统计报表须逐项填写,如有无法填报的内容,可在对应报表下方予以说明。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时间:季后1个月内向总局报送有关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传真或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信箱报送。
本通知自2005年第1季度开始执行,分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联系人:毕盛、马玉娟;联系电话:(010)68519072、68402448,传真:(010)68402303;内部电子信箱:rate@bop.safe。
附件:1、边贸口岸基本情况(附表略)
2、边境贸易情况(附表略)
3、边境地区银行账户情况(附表略)
4、边贸结算情况(附表略)
5、边贸地区货币汇率变动情况(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