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自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8]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6号)相应废止。2009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464(国际收支司),010-68402280(经常项目司),010-68402366(资本项目司),010-68402361(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业务合规,占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二)数据质量,占3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三)内控制度,占6分。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
(四)其他,占4分。考核银行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检查情况。
对于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设置总行单独考核指标。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对于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作为附加项目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详见附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第六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外汇检查部门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判定的标准为:考核期内以及考核期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以往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计入当年的考核成绩。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照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以调整。
第八条 外汇局对银行考核,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二)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
(三)外汇管理权限下放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考核。
第九条 银行考核成绩的汇总及报送程序如下:
(一)计算辖内各银行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将同一家银行在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根据其同期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加权平均,计算出该银行单项考核指标得分,即:
下级行1得分×该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2得分×该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银行单项考核指标得分=--------------------------------------------------------------------------
下级行1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2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对于上级管辖行和下级行共有的考核指标,将上级管辖行视为一家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的得分一并汇总。
(二)向上级外汇局对应业务部门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在完成辖内银行的评分工作后,应将考核得分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上一级外汇局对应业务部门(报表格式详见附2)。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业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将辖内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得分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应业务部门。
(三)向本级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在向上级外汇局对应业务部门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时,应同时向本级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
(四)向其他外汇局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在境内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将辖内上述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得分以书面形式(参照附2格式)告知该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供该分支机构在考核年度的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五)调整辖内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在前几项工作完成后,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应根据外汇业务量对辖内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不含总行单独考核指标)所扣分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2,最低为0.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六)计算辖内银行最终考核得分。考核工作小组将辖内银行调整后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乘以90%,再与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加总,作为银行全行最终考核得分,即:
银行全行最终考核得分= 银行全行各单项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除外)×90%+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若银行的总行不在辖内,则将调整后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作为该银行在辖内最终考核得分。
附加项目得分在计算银行最终考核成绩时予以单列。
第十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C三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对辖内银行的考核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基本情况(报表格式详见附3、附4),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整体评估,考核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银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考核,应留存相应业务记录。对于电子数据类的考核记录,应及时打印并留存纸质备份。保留记录的期限为24个月。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银行沟通,督促银行整改。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对下级外汇局的考核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本年度新开设的银行自下一年度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发【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自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8]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6号)相应废止。2009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464(国际收支司),010-68402280(经常项目司),010-68402366(资本项目司),010-68402361(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业务合规,占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二)数据质量,占3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三)内控制度,占6分。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
(四)其他,占4分。考核银行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检查情况。
对于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设置总行单独考核指标。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对于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作为附加项目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详见附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第六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外汇检查部门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判定的标准为:考核期内以及考核期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以往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计入当年的考核成绩。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照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以调整。
第八条 外汇局对银行考核,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二)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
(三)外汇管理权限下放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考核。
第九条 银行考核成绩的汇总及报送程序如下:
(一)计算辖内各银行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将同一家银行在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根据其同期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加权平均,计算出该银行单项考核指标得分,即:
下级行1得分×该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2得分×该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银行单项考核指标得分=--------------------------------------------------------------------------
下级行1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2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对于上级管辖行和下级行共有的考核指标,将上级管辖行视为一家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的得分一并汇总。
(二)向上级外汇局对应业务部门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在完成辖内银行的评分工作后,应将考核得分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上一级外汇局对应业务部门(报表格式详见附2)。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业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将辖内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得分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应业务部门。
(三)向本级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在向上级外汇局对应业务部门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时,应同时向本级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
(四)向其他外汇局报送辖内银行的考核得分。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在境内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将辖内上述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得分以书面形式(参照附2格式)告知该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供该分支机构在考核年度的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五)调整辖内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在前几项工作完成后,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应根据外汇业务量对辖内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不含总行单独考核指标)所扣分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2,最低为0.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六)计算辖内银行最终考核得分。考核工作小组将辖内银行调整后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乘以90%,再与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加总,作为银行全行最终考核得分,即:
银行全行最终考核得分= 银行全行各单项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除外)×90%+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若银行的总行不在辖内,则将调整后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作为该银行在辖内最终考核得分。
附加项目得分在计算银行最终考核成绩时予以单列。
第十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C三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对辖内银行的考核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基本情况(报表格式详见附3、附4),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整体评估,考核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银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考核,应留存相应业务记录。对于电子数据类的考核记录,应及时打印并留存纸质备份。保留记录的期限为24个月。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银行沟通,督促银行整改。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对下级外汇局的考核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本年度新开设的银行自下一年度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