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2020年07月15日1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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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函[2012]9号
 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moore stephens):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略)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