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将乐县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2020年07月13日01: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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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经贸能源[2007]34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核准将乐县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函》(将政函〔2006〕91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16号)及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我委会同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协会及煤炭行业有关专家进行了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和平煤矿号2井与1号井、3号井,积善煤矿2号井与3号井,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虎头煤矿4号井与6号井,新路口煤矿1号井与2号井等4个项目属于合法生产矿井之间的整合,整合主体、被整合对象和整合指导思想明确,整合范围、基本原则及目标等基本符合要求,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源整合及相关手续。
二、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资源(储量)等应符合规定、相互匹配,不得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储量作为确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三、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部门应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限制或停止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四、整合矿井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三同时”审核批准和开工备案手续,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整合矿井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期限组织施工,确保建设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和施工安全;要严防整合矿井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对弄虚作假、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超过施工期限的,一律取消资源整合资格,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矿井应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